進駐育成

法源依據
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》第二章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」第12條第1項第15款及第22條規定,辦理公有不動產招租,並給予文化創意事業適當協助、獎勵或補助。

申請資格
(一)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公司、商號或行號(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;財政部稅務入口網,營業稅籍須為營業中;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;申請單位為公司者,公司淨值應為正值)。
(二) 進駐單位需以品牌建立為目標,具備市場產值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,如從事生產及販售文創商品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營業項目。
(三) 進駐單位所經營之事業應符合本園區之相關規範、文化資產保存法、都市計畫、建築管理、消防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。

 

承辦窗口: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文創影視科 宗先生
洽詢電話:(03)332-2592分機8722
洽詢時間:週一至週五 09:00-17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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