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軍人員服務滿三年以上,且考績通過,並有特殊事蹟可記者,頒給一顆星寶星獎章;服務滿六年以上,最近三年考績甲等以上,並有特殊事蹟可記者,頒給二顆星寶星獎章,之後每增滿服務三年,最近三年考績甲等以上,並有特殊事蹟者,即頒給增多一顆星之寶星獎章,最多可獲得九顆星寶星獎章為止。現在已經改為累功給獎頒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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