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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文化創意產業進駐實施計畫」開始徵件

活動時間:2018-07-13 ~ 2018-07-27

徵件時間:即日起至107年7月27日止

聯絡電話:(03)284-1866 分機610 孫小姐


法源依據

依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》第二章「協助及獎補助機制」第12條第1項第15款及第22條規定,辦理公有不動產招租,並給予文化創意事業適當協助、獎勵或補助。

計畫目的

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規劃以文化創意產業進行歷史空間活化,欲透過租金優惠,提供文創業者創作與販售商品之空間,建立其品牌特色,將本園區打造成為本市文創產業之重要基地,爰辦理本計畫。

本園區將透過人才、產品以及市場三大層面之整合,發揮產業群聚效應,扶植本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。此外,亦將透過輔導平臺提供諮詢服務、辦理培力課程等,協助提升進駐單位之經營與品牌行銷能力,達到促進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目的。

辦理單位

(一) 指導單位:文化部、桃園市政府、桃園市議會

(二) 辦理單位:桃園市政府文化局

進駐空間

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4號、5號、6號、7號、39號、40A號、40B號眷舍(桃園市中壢區龍吉二街155號)

進駐單位申請資格

(一)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5年內之公司、商號或行號(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;財政部稅務入口網,營業稅籍須為營業中;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;申請單位為公司者,公司淨值應為正值)。

(二) 進駐單位需以品牌建立為目標,具備市場產值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,如從事生產及販售文創商品、創意飲食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營業項目(因建物屬文化資產,計畫執行內容不得使用明火)。

(三) 進駐單位所經營之事業應符合本園區之相關規範、文化資產保存法、都市計畫、建築管理、消防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。

優惠措施

試營運期間及正式營運第1年減免100%房屋租金。

申請說明

(一) 每申請進駐單位(含共同協力單位,至多2組協力單位)以申請1間眷舍為原則,並於申請期間內,檢具下列紙本文件1式10份、電子檔1式1份向本局提出申請:

1. 申請表

2. 申請單位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
3. 進駐計劃書

4. 申請單位之公司、商號(行號)設立證明文件

5.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,營業中證明文件

6. 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

7. 切結書

8. 其他本局指定文件

(二) 申請者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、雙面影印以上資料,並以申請書為頁首左側簡易裝訂成冊。電子檔另以PDF檔存取於光碟中,於收件截止日前一併寄送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創影視科(32095桃園市中壢區龍吉二街155號,電話:03-2841-866,封面請註明申請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文化創意產業進駐實施計畫)。

(三) 前項各款文件如有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,申請者應於本局通知日限期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不予受理。

(四) 本局經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,本局概不予退還。

審查說明

(一) 進駐單位之資格及申請文件經本局受理後,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,成員由本局及相關專業知識之學者、專家五至七人組成,評審申請案之准駁。評審作業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。

(二) 初審:由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內容初審,初審結果由本局通知申請單位,初審合格者,進入複審。

(三) 複審:申請單位應就計畫內容到場簡報說明,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及現場提問。

(四) 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,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。

(五) 申請單位以營業(稅籍)登記地址於本市為優先。

進駐說明

(一) 進駐單位應以對外開放營業之店面型態為主要經營模式,進行商品販售及提供服務。

(二) 空間需自行規劃裝潢佈置,並於進駐計畫書中提出詳細規劃(並提出初步規劃平面圖)。另建物係本市歷史建築,進駐單位不得破壞房舍室內外空間,裝修規劃若與原計畫書不同,需書面向本局提出變更,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。

(三) 進駐單位應於本局通知點交日完成點交,並於本局指定期限完成房舍內部裝潢佈置;如有特殊原因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,經本局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(四) 試營運:試營運以3個月為期。房舍內部裝潢完成,經本局審核通過後,本局將以書面告知進駐單位試營運起始日,試營運結束後進入正式營運階段。

(五) 進駐單位應提交年度進駐成果報告書(含電子檔)1式5份,內容包含計畫摘要、執行情形、相關照片及資料等,並應配合本局年度考核。

(六) 進駐單位經本局年度考核,第1年進駐考核成績達80分以上,第2年租金減免100%。第2年進駐考核成績達80分以上,第3年租金減免50%。進駐第3年起考核達80分以上者,始得申請延長進駐1年,進駐單位最長共可進駐5年,5年期滿須撤離本園區。

(七) 考核成績若未達70分以上者,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依本局意見改善,再進行複核,若仍未達70分者本局得要求進駐單位撤離本空間。

(八) 進駐單位於使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本局通知仍未改善者,本局得以書面通知,提前與其中止合約,限期遷離;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:

1. 提交申請文件有隱匿、虛偽及不實等情事。

2. 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者。

3.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委員之公正性。

4. 未依計畫書及契約內容執行者。

5. 未依規定繳納租金及水電費者。

6. 未依規定時間營業者。

7. 拒絕接受本局查核者。

8.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。

進駐相關費用說明

(一) 租金:依租金說明,每年繳交,試營運期間及正式營運第1年減免100%房屋租金。

(二) 履約保證金:新臺幣2萬元整,依本局通知離駐期限內辦理離駐,並於離駐程序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,無息返還。

(三) 電費:依各進駐單位之電表用量計費,每2個月繳交。

離駐說明

(一) 進駐期滿離駐前1個月應提出成果報告書5份(含電子檔1份),內容包含計畫摘要、執行情形、相關照片及資料等。

(二) 進駐單位如逾期繳納租金或電費,並經本局通知繳納期限仍未繳交者,本局得提前與其中止進駐,並限期遷離。

(三) 進駐單位因故需提前離駐,應完成離駐手續如下:

1. 離駐前1個月書面向本局提出離駐申請,由本局審查通過後,始得離駐。

2. 申請單位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離駐並與本局辦理點交,並將所有物品、設備撤離,使用空間需恢復原狀。

3. 點交完畢後簽署離駐文件,空間或設備若有損壞,由進駐單位負責修繕;如未維修由本局負責修繕者,衍生費用將於履約保證金中扣除,費用不足部份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繳納。

營運時間

(一) 園區營運核心時間:

1. 園區核心營業時間:週五至週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,進駐單位營業時間須配合園區核心營業時間開店營業,並至少有1人駐店,不得無故休店或暫停開放。若逢國定假日或彈性放假期間則需比照核心營業時間規定營業。

2. 園區工作時間:週一至週日每日上午8時至晚間10時,晚間10時後所有工作人員需離開園區、不得留宿,如有違反者年度考核成績每次扣減總分20分。

(二) 公休日:

1. 每週一為園區公休日(若逢國定假日或彈性放假期間則需營業)。

2. 農曆除夕及大年初一。

3. 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日。

4. 本局另行公告之必要休館日。

(三) 標示營運資訊:各店面應於明顯處,標示店名、營業時間、公休日及營業項目,供遊客參考;如非公休日,而有臨時外出或出差情事時,亦須於明顯處張貼公告說明,並留下預計返回時間及連絡資訊;若店家採取預約制,則需註明固定預約時間,其他則需正常開店,若經民眾檢舉未開店,視為營運異常,本局得書面通知依限改善,並作成紀錄列入年度考核。

進駐者義務

(一) 進駐單位如辦理活動,包含記者會、座談、研習、演講及開閉幕式等,需於活動辦理前1個月告知本局,並配合本局宣傳通路宣傳。活動辦理製作之文宣品、邀請函等,需於明顯處依序載明指導單位:文化部、桃園市政府、桃園市議會、桃園市政府文化局。

(二) 應於申請進駐時提出回饋計畫並依計畫內容辦理,回饋計畫內容詳見附件六。

(三) 應按時繳交場租、電費等至本局指定帳戶。

(四) 應維護空間、環境清潔,並負責庭院雜草修剪及垃圾清運等。

(五) 應配合參與本局要求辦理事項,及相關推廣活動及展出。

(六) 應配合本局例行性查核,並遵守相關管理規範。

(七) 確依「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文化創意產業進駐實施計畫考核規定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
▲ 「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文化創意產業進駐實施計畫」進駐空間平面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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